聯盟知識產權合作協議
一、聯盟成員在加入聯盟前擁有的知識產權仍歸其所有。
二、聯盟成員加入聯盟時應簽訂知識產權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現有知識產權及其權利共享的范圍和方式,以及后續加入聯盟的成員單位或退出聯盟的原成員單位在知識產權共享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三、聯盟成員應根據知識產權共享協議公開與聯盟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并允許聯盟其他成員使用。對于后續加入聯盟的成員,聯盟將根據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和所處的行業地位進行綜合評估,然后依據聯盟制定的知識產權優惠許可標準,由知識產權所有人與之單獨簽署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協議,使用許可費根據聯盟評估結果分為不同檔次,但總體價格應低于市場價。
四、經聯盟成員協商一致,聯盟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統一價格和優惠許可標準,由聯盟代表全體成員統一對外進行知識產權授權許可或轉讓談判。
五、聯盟成員自行開展知識產權研發、管理和維護工作,聯盟不對成員的知識產權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六、當聯盟內某一成員主動退出聯盟時,該成員將自動放棄與聯盟的締約關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聯盟內對歸屬聯盟的知識產權的共享條件,但仍應承擔保守聯盟成員技術秘密的義務;對已經許可聯盟其它成員在聯盟項目中使用的知識產權,相應聯盟成員仍有權按原有條件繼續使用。
七、凡是涉及知識產權的爭議須先由專家委員會和理事會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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